張伯晉
  2月1日起,《院前醫療急救固態硬碟管理辦法》、《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等一批新法開始施行。
  救護車室內設計“先救人,後收錢”
  院前醫療急新竹房屋救有了章程
  近年來,救護車“先收錢,後救人”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危及患者生命。而正規救護車數量不足,“黑襯衫救護車”滋生,嚴重擾亂了醫療秩序、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權益。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找房子(下稱《辦法》)明確規定救護車“先救人,後收錢”。《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明確院前醫療急救的公益性。所謂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辦法》規定,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保證院前醫療急救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醫療服務需求相適應。
  建立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為統籌管理、充分利用有限的院前醫療急救資源,減少醫院內部二次調度,縮短呼叫反應時間,提高急救效率,《辦法》要求設立院前醫療急救網絡。院前醫療急救網絡以急救中心(站)為主體,按照急救半徑和呼叫反應時間,由衛生行政部門確定醫院共同組成網絡。有條件的地方由急救中心和隸屬於急救中心的急救站點組成網絡,其他地方由急救中心和醫院組成網絡。
  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延誤急救。《辦法》規定了院前醫療急救的“五不准”執業規範:一是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二是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個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稱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三是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120”呼叫號碼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四是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將救護車用於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五是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公開透明防止採購腐敗
  全面規範非招標採購方式
  政府採購一向是腐敗重災區,採購蘋果iP°d當U盤、採購天價電腦市價僅2000多元,這些採購亂象屢禁不絕,引發公眾詬病。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下稱《採購辦法》)經2013年10月28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針對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行為進行專門規制,防止腐敗滋生。主要內容包括——
  非招標採購項目需依法限定。對於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適用非招標採購方式存在三種具體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三是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經批准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
  對於政府採購工程,實踐中可能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不屬於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的政府採購工程;二是屬於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但依據招標投標法第66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
  嚴格規定“經批准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情形。《採購辦法》對政府採購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一是增加了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的環節。二是明確了採購人申請批准改變採購方式時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採購人名稱、採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覆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擬申請採用的採購方式和理由等。採購人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非招標採購方式明確為三種。《採購辦法》規定,採購貨物和服務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和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貨物的,還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對於“競爭性談判”,《採購辦法》重點明確瞭如何進行談判。如,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等等。
  對於“單一來源採購”,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採用。《採購辦法》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因“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而擬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規定了公示制度,並規定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有異議時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並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
  對於詢價採購程序,《採購辦法》對詢價流程作了規定,除了與競爭性談判相同的環節外,還包括:發出詢價通知書、詢價通知書的澄清或者修改、詢價、提出成交候選人、確定成交供應商。此外,詢價小組在詢價過程中,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技術和服務等要求、評審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和合同文本等事項。
  促進技術創新與發展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
  標準化是新聞出版行業科學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全國新聞出版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鄔書林在全國新聞出版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立大會上曾說,推動新聞出版業數字化轉型、加快新聞出版“走出去”、加強新聞出版管理,都離不開標準化。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經2013年12月27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1號公佈,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6日新聞出版署發佈的《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主要內容包括:
  新聞出版應執行強制性標準。《管理辦法》規定,新聞出版行業各單位不得無標準生產,應依法執行強制性標準,積極採用推薦性標準;鼓勵研究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結合我國國情和產業發展的需要,積極採用、制定相關標準。
  新聞出版領域各類產品未達到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不得進入流通領域;凡未通過標準檢驗和標準符合性測試認證的產品不得參評相關獎勵。
  行業標準制定、修訂實行年度立項制度。《管理辦法》規定,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立項建議進行論證通過後,於每年5月31日前向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標準立項申請。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於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度立項申請的審查。
  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列入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中的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給予適當經費補貼。補貼經費的使用,須按規定專款專用。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參與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違反規定最高處以3萬元罰款。《管理辦法》規定,違反本辦法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標準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67條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原標題:“先收錢,後救人”再也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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